有時候? ??
可能同時構成多種事故屬性,
工傷職工也同時具備多重身份,
符合多種待遇的領取條件,
這就出現了法律“競合”。
在這種情況下,哪些待遇可兼得呢?
1.工傷保險待遇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經濟賠償可同時享受
因安全生產受傷的人員除工傷保險待遇外,還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民事賠償要求,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還可請求獲得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經濟賠償。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比如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保監會、財政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
按照本辦法請求的經濟賠償,不影響參保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含勞務派遣人員,下同)依法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
2.工傷保險與職業病民事賠償可同時享受
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比如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3.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可雙賠
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因此免除其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法定義務。
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后,可為其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職工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可獲得用人單位為其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